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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统计局2013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局与福州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榕统〔2004〕91号)和《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意见》(闽统〔2002〕23号),现对做好2013年全市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统计改革大局,做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13年,随着企业一套表工作进程的推进,如何让企业统计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执行国家统计报表报送任务,是统计继续教育工作新的切入点。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围绕中心、提高能力,学以致用、重在实效,突出基层、满足需求”的二十四字方针,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工作对统计发展和改革的重要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分级负责、就地培训的原则,着力提高统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积极做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发动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往年的工作经验。一是要紧紧围绕我市2013年统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把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统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尽早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二是要在掌握辖区内统计从业人员的数量和分布基础上,加大宣传发动的力度,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好培训工作。争取更多的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三是要加强对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统计继续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做到本辖区内统计继续教育无空白。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努力推进统计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四是要从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的实际出发,着重开展统计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扎扎实实组织各门课程的培训教学,努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三、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今年是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第四个周期的第二年,仍采用一个周期三年时间集中使用的办法,各级统计部门要把培训重点放在企业一套表的工作上来,加强基层统计人员完成企业一套表填报、统计指标解读、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按照闽统〔2002〕培23号文件规定,加强培训过程的管理,通过授课、作业、考核及评估,增加学习效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年接受教育的统计人员数量,做好教学班的组织工作,要选派有责任心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负责班级管理,建立和坚持考勤制度,督促学员按时完成作业、做好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把师资培养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水平较高的统计师资队伍不断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126学时的课程安排教学。具体计划见附件。
四、不断完善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在教学组织工作中,一是要认真按照市局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实施(见附件),按照统计人员继续教育一个周期126学时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为学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强化面授和作业,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核。对已学过公共课的统计人员,可免修这门课程,学时相应减少。
五、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办理。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局培训中心统一办理并编号,已持有证书的统计人员不必办理新证。证书登记的内容有:主办单位、学习形式、起止时间、总学时、学习内容和各科学时、考核成绩等。各县(市)区在继续教育结束后应尽快办理证书的申领和登记工作,由市局培训中心汇总后,与参训人员名单一同送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统一加盖“福建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印章。
六、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按照闽价费[2008] 372号文规定,全省统计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累计不少于126学时(21天),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人、学时。统计继续教育的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按闽财预[2010]15号规定办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附件:福州市2013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附件
2013年行业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课程 |
使用教材 |
学 时 分 配 |
定价 | |||
总学时 |
面授 辅导 |
自学 |
考试相当学时 | |||
专业课 |
《企业一套表填报手册》 (福建省统计局编写) |
66 |
30 |
26 |
10 |
12 |
《统计指标解读》 (福建省统计局编写) |
30 |
20 |
16 |
/ |
15 | |
《基层统计分析实用案例》 (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组编) |
30 |
1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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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