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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指标的设计要求
由于统计指标具有反映现象总体数量特征的作用,因而也就成为统计设计的主要内容。设计统计指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的性
设计任何一个统计指标,首先应当明确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何种目的。换言之,设计统计指标取决于统计研究的目的。只有明确了目的,才有可能确定所要研究总体应设计哪些指标进行观察和考核。不同的目的.就有不同的需要,就应设计不同的指标。例如,当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观察零售商业企业人力资源的利用效果时.应设计业务人员劳动效率和全员劳动效率指标进行度量;当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观察零售商业企业房屋设备使用效果时,应设计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所产出的营业额和每平方米经营利润率指标进行度量。
(二)科学性
设计统计指标要求以正确、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以客观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为依据。无论是统计指标名称与含义的确定,还是统计指标计算方法的选择,都应准确地反映研究对象内部及其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例如,我们研究商业企业的劳动效率问题,在设计指标时就有三种选择,即营业员劳动效率、业务人员劳动效率和全员劳动效率。在这三个指标中,前两个指标只是反映企业局部的劳动效率,唯有选择全员劳动效率指标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劳动效率的全貌,这样才体现了指标科学性的要求。
(三)度量性
统计指标是用数据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特征的,是可以测定和计量的,没有不能用数量表现的统计指标。统计指标的量化特点既区别于纯数学计算又为运用数学方法研究社会经济现象提供了条件。设计统计指标要求现象总体的数量特征在量化层次、计量单位、量化方法和形式等方面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研究人们的“精神生活”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内容,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计委联合研制的“小康生活水平指标体系”中,将“精神生活”设计了两个指标,即“教育娱乐支出比重”和“电视机普及率”,这使得“精神生活”的内容具有了度量性。
(四)可比性
在设计统计指标时应注意各地区、各部门指标的一致性和不同时期统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以便同类指标能在不同空间和不同时间相互比较。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统计资料使用要求的变化,统计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将会有所修改,修改时就必须考虑到前后时期的可比性。特别是在指标口径、分类标准、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等方面发生变更时,应当规定统一的换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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