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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相关知识》: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0·2013-02-17 12:47: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与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相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与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相同,《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二、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的文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三、 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外语学习网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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