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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9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2.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3.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
(1)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
(2)零售量较大;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
(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
(5)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 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4.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5.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二、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本分类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2.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
(1)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
(2)销售量较大;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
(4)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
(5)选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应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缺价情况,可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代替或用其他相近规格的价格变动幅度估算。
4.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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