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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清查的对象是企业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
2、财产清查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2)有利于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
(3)有利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
3、财产清查的分类:
(1)按照清查的范围和对象,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年终决算前;企业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中外合资、国内合资时;企业股份制改制时;开展全面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与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2009.二.55)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更换财产物资保管和出纳人员时;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配合上级主管、财政、税收、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或审计时;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
4、库存现金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清查库存现金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重要原始凭证)。
5、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或某一方记账有错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注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起对账的作用,不能作为调节银行存款账而余额的原始凭证。对于未达账项,企业必须在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入账。
6、对于外埠存款的清查,可以采用向异地开户银行函证索取对账单,进行余额核对的方法。
7、实物资产数量的清查,常用的方法如下:
(1)实地盘点法(适用于大多数实物资产的清查)。
(2)技术推算法(适用于成堆、量大、价值不高且难以逐一清点的实物资产的清查,例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砂石等)。
8、在实物资产的清查过程中,实物保管人员和盘点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对于盘点结果,应如实登记“盘存单”。“盘存单”既是记录盘点结果的书面证明,也是反映实物资产实存数的原始凭证。为了查明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一致,还应编制“实存账存对比表”。“实存账存对比表”是用以调整账簿记录的重要原始凭证。(2010.二.55)
9、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函证核对法”。(2009.一.38)
10、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企业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资产类),借方登记盘亏或转销盘盈;贷方登记盘盈或转销盘亏。本账户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现金或存货,2010.三.24)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账户。
(2)如为现金短缺,可以赔偿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原因不明部分记入“管理费用”;如为现金溢余,属于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记入“其他应付款”,属于不明原因无法支付的,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2009.一.39/2009.三.74)
(3)存货盘盈,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贷方;存货盘亏,折价入库的残料,记入“原材料”账户,相关赔偿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一般经营损失记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2010.一.37)
(4)固定资产盘盈,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中核算,不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盘亏,折价入库的残料,记入“原材料”账户,变卖收入记入“银行存款”,相关赔偿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其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5)对于经查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核销时,不必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而是冲减“坏账准备”;对于经查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予以核销。核销时,也不必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而是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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