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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5)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6)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7)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8)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9)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10)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11)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12)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13)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14)擅自涂改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行为;(15)拒不办理统计登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