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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划分
(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教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其具体职责是:
①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②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④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⑤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②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例外规定:
考虑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和具体情况,为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体现便民的原则,提高统计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作了例外规定,①即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②此外,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性,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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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 申请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属性。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一般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相对方的申请,是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前提和条件,相对方不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授予其统计从业资格。
2.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与时间。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考试的时间是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4.免考条件。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予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5.单科成绩有效期。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动作废。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是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具备相应规定学历的免试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二) 受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 审查
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
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②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 决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1. 持证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则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2. 证书的使用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3. 继续教育
统计从业资格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其统计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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