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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划为对象。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100 |
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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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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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主城区 |
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
112 |
城乡结合区 |
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
120 |
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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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镇中心区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
122 |
镇乡结合区 |
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
123 |
特殊区域 |
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
200 |
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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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乡中心区 |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
220 |
村庄 |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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