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
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在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对违反管理规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例如:下面是经济普查中的一个调查报表,见右上角的标识。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 |
|
表 号:6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国统字(2004)69号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
02法人单位名称: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2012年统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1年统计师考试考后交流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