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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业务知识》知识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其审批

|0·2012-08-28 14:42:45浏览0 收藏0

  根据组织统计调查的机构不同,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

  (一)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有: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投入产出统计,资金流量统计,国际收支统计,国民经济账户统计,资产负债统计,基本单位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口与就业统计,城乡住户统计,物价统计,城市基本情况统计,科技统计,进出口统计,景气统计等。

  国家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

  (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的项目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管辖的单位。根据本条的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系统内”,主要包括:

  (1) 国务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的主管部门专业对口的,如交通、邮电、民政、公安等,则其省及省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国务院业务主管管辖系统内

  (2)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不完全对口的,则其省级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按其不同的性质,分属于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

  (3) 粮食、供销、邮电等在乡镇驻有专门管理机构(如粮管所、供销社、邮电所等)的,均属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则均属“系统外”。省及省以下各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系统内”、“系统外”的划分,可参照这一做法。

  (三)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的范围,基本上为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位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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