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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这里所说的统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主要包括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统计,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
对统计的基本任务具体说明:
(一) 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1. 统计调查,是根据统计设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分类标准和调查方法,有组织地向调查对象搜集原始资料的过程,它的任务是取得原始资料,然后对这些原始资料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加工,形成规范的统计数据。
2. 统计分析,是运用统计方法,通过对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系统整理和研究,从数量方面来说明社会现象的变化,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预测未来发展。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中两个紧密衔接的两个环节。
(二)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1. 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所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信息的总称。它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包括原始调查资料和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四类:
①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
②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材料
③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
④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等。
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
2. 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深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实施意见和对策建议。
(三)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状态,并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统计监督的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即依据一整套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的统计信息。
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联系的。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咨询和监督职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统计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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