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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九、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发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将经济划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种形式。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代 码 |
分 类 及 构 成 |
1
11
12
2
21
22
23 |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仅限综合部门利用企业资料,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的使用。为简便起见,以企业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济成分时,先将法人资本金剔除后再进行推算。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是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按各投资主体投入的资本所占的比例来确认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份额,并以此推算有关经济指标的经济成分构成。即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的。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业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业外商经济成分。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除农场以外,其余绝大多数仍为农户。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分别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因此,《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规定,农业生产单位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所使用土地的归属性质划分为国有或集体。但家庭养殖等不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活动,则可划分为私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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