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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六、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划为对象。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100 |
城镇 |
|
110 |
城区 |
|
111 |
主城区 |
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
112 |
城乡结合区 |
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
120 |
镇区 |
|
121 |
镇中心区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
122 |
镇乡结合区 |
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
123 |
特殊区域 |
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
200 |
乡村 |
|
210 |
乡中心区 |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
220 |
村庄 |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
七、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从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角度来反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制发的。该项规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为基础,将全部企业划分为3个大类,16个中类,部分中类下又设若干小类。规定中明确,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执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内资企业 |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1. 国有企业
2. 集体企业
3. 股份合作企业
4. 联营企业
5. 有限责任公司
6. 股份有限公司
7. 私营企业
8. 其他企业 |
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4.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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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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