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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并制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的。它规定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规则,其目的是使全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以适应对各类单位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需要。
单位代码是一个无关标识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不反映单位的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等任何标识。这项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统计等部门已经应用。单位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赋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并颁发由技术监督部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执行两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主要适应于按行政区划处理、检索和交换信息。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的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补充和延拓,规定了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行政区划的三位代码。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这样,我国从省、地、县、乡一直到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有了统一的代码,一共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为三段。
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县以下区划代码则由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编码规则编制。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库》,供各专业统计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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