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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官方储备资产的作用和适度储备资产
国际收支无论是出现赤字还是出现盈余,都必须用官方储备帐户来调整。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当局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官方储备资产。官方储备资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弥补一国的国际收支赤字,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这是官方储备的主要作用。第二,抵消由于国际收支变化所形成的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当一国由于偶发因素或季节性因素而出现暂时性的国际收支困难时,政府就可以动用官方储备资产弥补赤字,而无须采取压缩进口等紧缩经济的措施,从而使国内经济免受外部的影响。在一国国际收支呈现长期恶化的情况下,尽管用官方储备资产弥补赤字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能够为该国的经济调整赢得时间,从而减少因采取紧急措施而付出的代价。第三,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国货币汇率。当一国外汇市场上本国货币的汇率波动剧烈时,货币当局就可以通过抛售外汇或收购外汇来平抑汇率。具体说,当一国货币面临贬值压力或贬值较快时,货币当局就可以通过在外汇市场上抛售外汇从而减少官方储备资产来稳定本国货币的汇率;反之,如果本币面临升值压力,货币当局则可以通过收购外汇,从而增加官方储备资产来稳定本国货币的汇率。当然,官方储备的这种作用的发挥要以充分发达的外汇市场和本国货币的自由兑换为先决条件。第四,官方储备资产的多少也是一国金融实力的标志,并可以作为向外国借款的信用保证。
虽然官方储备资产具有上述积极作用,但也并不意味着越多越好。因为过多的官方储备资产会形成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官方储备资产客观上存在一个合理的度。按照美国国际金融老师特里芬的比例分析法所得出的经验结论,一国的储备量应当与该国贸易进口额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即储备进口比率。这个比率一般以40%作为标准,若低于30%的比率就应当进行调整,20%的比率是最低限度标准。但特里芬也指出,由于各国的条件不同,因此各国合适的储备进口比率并非是绝对一致的。一般而言,工业国和重要贸易国的储备进口比率应当高于其他国家,通常应在30%以上,而实行严格外贸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储备进口比率可以低一些,可维持在25%左右,即一国的储备量应以满足三个月的进口为宜。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里芬提出的适度储备的比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世界银行《1985年世界发展报告》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储备管理时指出,“足以抵付三个月进口额的储备水平有时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理想定额”。尽管如此,特里芬的适度储备进口比率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官方储备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一国的国际收支赤字,而不是仅仅是为一国的进口交易提供资金保证。
4.官方储备资产与汇率制度
一国官方储备资产的多少,不仅与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相关,也与一国所采取的汇率制度相联系。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外汇的需求和供给通过汇率的变动来达到平衡。特别是在自由浮动(清洁浮动)汇率的制度下,不存在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汇率完全由市场决定,此时的汇率即为均衡利率或出清利率。在均衡汇率的条件下,外汇市场可以出清。此时,国际收支既不会出现赤字,也不会出现盈余,其余额为零。在此情况下,官方就不必持有外汇储备以干预外汇市场,就是说,官方外汇储备交易为零。
在管制浮动(肮脏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基本由市场决定,但货币当局在一定限度内靠买卖外汇来干预汇率,以平衡国际收支,这时的官方外汇储备交易就不可能为零。
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汇率是由货币当局制定的。货币当局制定的固定汇率如果高于均衡利率,这时的汇率便相当于产品的支持价格。为了维持这个高于外汇出清价格的支持价格,货币当局必须握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以便随时抛售外汇,维持固定汇率。但是,当外汇储备枯竭以后,货币当局就只能宣布本币贬值。在实行固定汇率的制度下,这被称为法定贬值或降值(devaluation)。而不能将其称之为贬值(depreciation)。贬值是浮动汇率制度下的用语。
固定汇率有时也低于出清汇率,这类似于产品的限制价格。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持固定汇率,货币当局就必须吸收过度的外汇供给,增加外汇储备。当外汇储备过多,从而形成通货膨胀压力时,货币当局就只能宣布本币升值。在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的条件下,这被称为法定升值或增值(revaluation),而不能称之为升值(appreciation),升值也是浮动汇率制度下的用语。
显然,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国际收支平衡主要是依靠增加或减少外汇储备来维系的。因此,官方储备交易就是经常的,它不可能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