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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物品
(1)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产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指那些物品数量将随任何人增加对它的消费而相应减少,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的产品。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如果增加对这些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费水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的产品。
私人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所谓竞争性或抗争性(rival),是指如果要增加一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消费,就必须增加产量,从而增加产品的成本;所谓排他性(exclusive),是指只要一个人消费了某一产品,另一个人就不能同时消费这种产品。两个人不能同时穿一件衣服,开同一辆汽车,就是指产品的排他性。对于具有排他性特点的私人物品,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对消费者的消费进行调节,这意味着,只有对产品支付了价格的人才能消费该产品,而其他未支付价格的人则不能消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产品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该种物品即为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是指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是指,在任意一个给定的产出水平上,如果增加一个人消费该产品,并不需要增加该产品的产量,因而不会引起该产品成本的增加。例如广播、电视等产品就具有这一特点,因为额外增加一个消费者收听广播或收看电视并不需要额外增加广播和电视的播出成本。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经济社会客观上存在公共物品,就不能阻止任何人不支付价格也能消费该种产品,即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费“搭便车”。最典型的例子是国防和公安。一个国家的国防和公安系统一经设立,就无法排斥该国的国民免费享受国防和公安服务。
公共物品又分为:纯公共物品和一般公共物品。一种产品或服务,如果在同一时间内既具有严格的非竞争性,又具有严格的非排他性,即为纯公共物品。例如国防和公海上的航标灯就是纯公共物品。如果某种产品只具备其中的某一特点,或只具备部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例如,高速公路就是只具有非竞争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因为在交通的非高峰期,增加一辆汽车通过高速公路所引起的边际成本近似于零,但如果在高速公路的入口处设立收费站,就可以阻止不付费的汽车驶入。在公海上捕鱼是一个相反的例子,它只具有非排他性,但却不具有非竞争性。因为只要公海是各国公民所共有的,就不能排斥任何一个捕鱼者在海上捕鱼,但捕鱼者的不断增加肯定会减少海中鱼类的数量,从而增加捕鱼者的捕捞成本。
(2)市场机制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作用
市场机制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因此,市场机制对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能够起到调节作用。对于公共物品来说,由于它失去了竞争性和排他性,增加消费并不会导致成本的增加,消费者对其支付的价格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根本无需付费,在此情况下,市场机制对公共物品的调节作用就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
由于市场机制对公共物品生产的调节作用具有局限性,因此,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该类产品的生产,其产出可能为零。至少,市场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将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即市场机制分配给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将是不足的,资源因此而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