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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处罚决定的送达 $lesson$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以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送达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在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常见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7. 处罚决定的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执行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结案后,统计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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