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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复习资料:统计执法制度(1)

|0·2011-03-08 09:22:4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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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讲

  第八章 统计执法制度 $lesson$

  本讲主要内容

  l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l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l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l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l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八章统计执法制度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时意味着管理状态的完善,有了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经做到了依法统计。有了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还必须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指统计执法活动的全部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约束之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依法执法;制度化是指通过建章立制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保障依法执法。它包括检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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