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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资料: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3)

|0·2011-03-02 10:24:1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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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lesson$

  1.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2. 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3.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 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6.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 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的统计监督;

  4. 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5. 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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