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2011《统计业务》资料:基本统计法律规范(2)

|0·2011-03-01 10:21:27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第二节 统计行政法规 $lesson$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更多资讯:

  • 2011年统计师辅导报名入口
  • 环球网校最新招聘岗位期待您加入
  • 2011年统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 报统计师全科套餐享受折扣优惠
  • 2011年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
  • 统计师百套试卷免费在线做
  •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