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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业务知识》辅导:差异评价(12)

|0·2010-10-22 10:19:41浏览0 收藏0

  三、法律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2)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

  【示例】

  1.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A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 宪法 B. 同级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创制者乃地方权力机关,规章的创制者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地位按照宪法是高于行政机关的。

  四、法律体系(选择题)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010年统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0年统计师考试10月24日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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