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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结合表3-1的统计资料,分析1998年中国收入分配及使用状况。
依据表3-1数据计算,结果见表3-2
表3-2 收入部门占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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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 |
金融机构 |
政府 |
住户 |
以增加值计 |
58.09 |
2.38 |
9.76 |
29.77 |
以初次分析总收入计 |
16.74 |
0.79 |
16.87 |
65.61 |
以可支配总收入计 |
13.72 |
0.61 |
17.53 |
68.14 |
表3-3说明了1998年各部门收入使用结构。从国民经济整体看,收入主要使用方向为消费(60.02%),但在各个部门之间有所差异:住户和政府部门有更多部分的收入(分别为70.07%和69.97%)用于消费,而用于储蓄的比例相对较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则由于自身没有消费职能,收入全部转化为储蓄,储蓄率均为100%。
表3-3 收入使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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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 |
金融机构 |
政府 |
住户 |
国内合计 |
可支配总收入 |
10604 |
473 |
13556 |
52689 |
77322 |
消费率(%) |
0 |
0 |
69.97 |
70.07 |
60.02 |
储蓄率(%) |
100.00 |
100 |
30.03 |
29.93 |
39.98 |
5.居民收入分配统计及分析
按时国家统计制度,居民收入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统计,所要采用的统计指标一是居民总收入,二是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总收入,又称家庭总收入,是指住户所有成员在调查期内(通常是一年)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其中不包括出售家庭财产所获收入,比如出售住房获得的价款,因为它们只是家庭财产的转化形式,不是真正的收入;也不包括各种借贷性收入,如提取银行存款或从银行贷款、向亲友借款或收加借出款,这些款项同样与家庭的财产和负债有关,是在偿还前提下获得的周转性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又称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在住户家庭总收入基础上,扣除了所得税、社会保障费缴纳以及其他转移性支出后,可以由住户家庭自由支配于消费或投资的收入。其中,所得税是住户及其成员根据当期所交纳的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等;社会保障支出是指住户成员参加政府社会保障计划而由个人交纳的款项,包括养老基金、住户公积金、医疗基金、失业基金等;其他转移性支出是除纳税和社会保障以外的转移支出,是转移收入的反向流量,包括各种捐赠赡养支出、非寿险保险支出、博采和罚款支出等。其关系式如下:
居民总收入=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居民总收入-所得税支付-社会保障支付-其他转移支出
居民收入分配统计的任务就是要通过一定方法描述居民住户在收入分配上的差异,来显示特定经济总体在特定时期的经济分配状况。最常的方法就是绘制洛伦茨曲线图,并据此计算基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