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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一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是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三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二、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一是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责道德。三是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四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五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六是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是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二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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