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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统计政务处分(变化大)
在统计法律法规中,处分是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由政府统计机构将案件和处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实施。
统计政务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
知识点一、统计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
①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③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知识点二、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1.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2.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6.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7.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8.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9.对依法履职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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