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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法规第二章第三节

环球网校·2019-11-29 13:41:46浏览31 收藏12
摘要 2020年统计师考试正在备考初期,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20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的相关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点击查看:2020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法规知识点汇总

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设计

第三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变化)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地方性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

统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提示:2020年统计师考试已开始备考,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可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来获取2020年各地统计师考试报名开始时间的短信提示,此服务免费,请及时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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