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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第一章 综述
本章内容:统计的基本任务和调查方法、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1、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其审批
根据组织统计调查的机构不同,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老师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关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①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②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③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④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⑤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⑥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对于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且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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