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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统字〔2018〕14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职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04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将2018年度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凡符合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均可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符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均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参评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关系(或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参评人员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辽宁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2018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并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
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三、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统计师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基本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统计专业(含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以上人员;
2.所取得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符合《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相关规定。
(二)高级统计师
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17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合格标准的);
2.具备参加评审标准要求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
四、报卷及初审
(一)组卷要求。正高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分为主卷(A4规格)和副卷两部分。
1.主卷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1)。
(2)学历资历证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绩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统计项目的材料等复印件,业绩成果奖励证书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复印件,集体奖励证书的个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除获奖项目外,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填报的其他所完成统计项目不应多于15项;申报高级统计师填报的其他所完成统计项目不应多于10项。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较厚、较大的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5)其他材料。包括取得特殊贡献荣誉证书(优秀科技工作者、百千万人才、劳动模范和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奖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13至2017年,每年1份)、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2017新版,A4规格,贴好照片,一式三份,电子版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www.ln.hrss.gov.cn/下载栏目下载,打印时不可串页)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与《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第一部分推荐表表式相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格式下载网址同上)。原件装入主卷作为第一部分,复印件5份供评审时使用。
(3)1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其中,报考正高级职称的需提供3张(2张参加理论考试用)。
3.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二)报卷要求
1.报卷程序。申报评审人员要按组卷要求将申请报评材料装订成卷。各市参评人员评审材料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所在市统计局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参评人员的评审卷统一报送省统计局;省(中)直各部门参评人员的评审卷直接报送省统计局,中直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的,申报时要同时出具省人社的委托评审函。报送评审卷时,必须填报《参评正高级(或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报名表》(附件2)。
2.提交相关评审材料时限。申报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三)材料初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市统计局复核。各市统计局人事部门核实申报人报送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论文是否符合报卷要求,并提出复核意见。
省统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参加评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
省统计局不受理未经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统计部门(省中直主管部门)复核的申报材料。
五、评价方式
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老师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老师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所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人员在报送评审材料后,经初审合格者,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评审。理论考试时间计划为10月13日,具体时间请提前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保持通讯畅通。
六、有关要求
(一)论文和工作业绩成果。申报晋升正高级(或高级)统计师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二)实行双重诚信承诺制度。申请参加评审人员在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必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所有的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四)单位公示。申报部门(单位)要依据申报正高级(或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拟推荐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统计专业工作年限、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及取得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参评人员个人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问题发生。
(六)严格各项申报纪律。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在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时间安排及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评审时间:2018年统计高级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拟定于11月上旬进行,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8年评审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报送评审材料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省政府院内统计局人事处523室)。联系人:寇世照
联系电话:(024)86892636 86892424(传真)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