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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1、《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汁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
1、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