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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
3.审查,初审和终审。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终审时间为二十日。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