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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考虑统计上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行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该办法规定,以法人企业作为划分规模的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该办法还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若其中一项达不到则下划一档;对企业规模的认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进行划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
人 万元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
人 万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