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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 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有下列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1)中介机构如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应当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开展涉外社会调查应当报经审批。
(2)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
(3)《统计法》规定,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上述三项规定外,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专门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