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一、 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1.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2.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4.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四川、贵州等许多地区根据统计查检任务的需要还成立了专职统计执法检查队。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1.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统计;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三、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有三类
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四、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存在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案的基础,最基本的要求)、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几项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1. 立案
2. 调查
3. 处理:
(1)案件审理,
处罚先告知(以书面形式做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听证(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3)做出处理决定,
(4)处罚决定的送达,
(5)处罚决定的执行。
4.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