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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一、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二、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三、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五、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