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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三者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分为两种制定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的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专业性较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仅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三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
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常用的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的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批准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