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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该规定划分的三次产业的范围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划为对象。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代码 |
名称 |
说明 |
100 |
城镇 |
|
110 |
城区 |
|
111 |
主城区 |
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
112 |
城乡结合区 |
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
120 |
镇区 |
|
121 |
镇中心区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
122 |
镇乡结合区 |
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
123 |
特殊区域 |
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
200 |
乡村 |
|
210 |
乡中心区 |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
220 |
村庄 |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