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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是以城镇住户为调查对象的一种社会经济调查活动。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从全部城镇住户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住户,并对抽中的城市住户家庭开展经常性的调查,搜集其家庭人口、住房条件、就业、收入、消费、储蓄和手存现金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并利用这些基础资料进行科学推算,加工整理成全面系统的城镇住户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城镇住户调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目的和作用:
1. 了解城市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手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量和住房等变化情况,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依据。
2. 满足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要求,作为计算国民生产总值的依据,为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供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权数,开展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活动,如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
3. 协助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情况,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情况,为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机制提供依据。
4. 研究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及困难户消费情况,为制定最低生活标准服务。
5. 研究居民储蓄借贷和手存现金情况,为研究购买力和调整金融政策提供依据。
城镇住户调查在中国有70多年历史。国家统计局1952年8月成立,1955年开始了对城市居民家庭的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实行全国统一的按工作单位抽选调查户的方式,调查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在全国27个城市中抽取6000多户职工家庭,1956年开始调查,称为职工家计调查。
一、 城镇住户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城镇住户。具体指户口在调查区域内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调查区域的常住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调查区域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调查区域半年以上的农业户。包括单身户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
城市住户调查的“住户”不是泛指家庭而言,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住户,它是指由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并或多或少有着共同收支的一群人所组成的经济单位,住户成员之间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也可以是没有亲属关系的,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体,一个住户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组成,所以说,住户调查的“住户”是比家庭内涵更加丰富的概念,是具有特定意义的家庭。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镇所辖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
二、 城镇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
城镇住户调查扩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收入等。
(一)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1. 家庭成员: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当期迁入(或出生)的人中口,不包括当期迁出(或死亡)的人口。
2. 户口状况:包括本市(县)非农业户口、本市(县)农业户口、外地非农业户口、外地农业户口四种状况。
3. 文化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被调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以及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未达到上学年龄的儿童不填写文化程度。
4. 婚姻状况:包括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和其他五种婚姻状况。
5. 就业情况:包括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被雇者、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者、在校学生、家务劳动者、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待分配者、失业人员、待升学者和其他等15种状况。
6. 职业:指就业人员目前从事的主要职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以及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等8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