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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地方性统计法规

环球网校·2016-08-29 14:23:45浏览54 收藏10
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中级统计师考试《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节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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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具体内容见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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