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免征契税的有
高校承受土地用于扩建校园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用于经营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行政机关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楼建设
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娱乐设施建设
解析: .
税收优惠: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契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契税。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