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
50万元及以下
100万元及以下
300万元及以下
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 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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