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海自由制度包括( )。
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公海上空自由飞行
科学研究的自由
(P494)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上述各项自由就是传统国际法上所谓的“公海四大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为公海自由增加了两项新内容,即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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