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
1-3人
1-4人
2-3人
2-4人
(P95)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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