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82年至1993年间,县级政府每届任期是()
2年
3年
4年
5年
(P159) 1982年至1993年的十年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是: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政府为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政府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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