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可以采取的方式是()。
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听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汇报
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要求停止作业接受进行检查
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汇报;(二)调阅、复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三)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五十三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