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可以设定质
汇票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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