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鉴定取样时,平均
5倍
6倍
9倍
2倍
3倍
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