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的
生产单位按购销合同生产、销售毒性药品
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由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指定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