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证明有效期为
4年
3年
2年
1年
5年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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