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
护士
管理人员
医技人员
以上均是
医师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是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