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质量要求方面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以下规定( )。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履行
来源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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