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
2年以下的处罚
1年以下的处罚
以上都不对
来源于《审核概论》P2075.5.1认证人员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五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八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六十三条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第七十三条规定:"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备注】《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最新2022年出来了,大家需要关注一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